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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运会篮球比赛服装广告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训竞处、篮球中心、总政文体局: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将于2009年在山东省举行。为做好全国运动会篮球比赛服装、广告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总局相关规定,结合以往综合性运动会惯例,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篮球比赛冠名、广告等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烟草、烈性酒广告,也不能出现有损于运动会形象,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

二、篮球运动队名称可为省市自治区名+赞助商名(赞助商符合各代表团的相应要求),不超过6个汉字或十二个字节。

三、篮球运动员比赛服装(见附件图)。

1。比赛背心正面中间偏上为省市自治区名(面积为20cmx20cm),运动员号码必须出现在省市名的右上方,并清晰可见,号码高10cm,宽5-8cm,装备品牌商标应在省市名的左上方,面积不大于15平方厘米。

2。比赛背心背面,运动员号码必须出现并清晰可见(号码高20cm,宽8-15cm,号码笔画宽度至少2cm)。

3。球队广告(如球队冠名)出现在运动员号码上方,面积为30cm×6cm。

4。球队广告与运动员号码之间间隔为4cm。

5。运动员姓名必须出现在运动员号码下方,要求用中文,面积为25cm×5cm,与运动员号码之间间隔为4cm。

6。比赛短裤:装备品牌的商标可以出现在比赛短裤正面的右下方,面积不大于15平方厘米;运动员号码必须出现在比赛短裤正面的左下方,并清晰可见,高度至少为10cm,宽度5-8cm。

7。比赛短裤的背面及侧面不允许出现任何广告、文字、商标(包括装备品牌商标)。

希望各省市篮球参赛队伍遵守此规定,全力执行,以保证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篮球比赛的顺利进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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