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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奖金并非全部免税 终身特殊津贴制将被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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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记者黄河报道 中国体育代表团副团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山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家将给北京奥运会金牌运动员每人奖励35万元人民币,银牌得主奖21万,铜牌得主奖14万元。而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金牌奖金为20万元,银牌12万元,铜牌奖8万元。

北京奥运会中国运动员奖牌大丰收,奖牌得主及参赛运动员可望获得来自各方面的巨额奖励,不少人因此产生疑问:运动员获得的金钱和物质奖励是否免税?

据了解,为支持奥运,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3年联合下发了《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才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专家解释,奥运会结束后,国家、各地政府以及一些企业、组织都会对有关参赛运动员“论功行赏”。其中,国家体育总局、各省级政府等省级以上单位给予运动员的奖金,均可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省级以下单位、机构、企业和个人给予运动员的实物奖励和奖金,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运动员接受的实物奖励和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或者“其他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奥运会参赛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和实物奖励,主要来自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的各个运动管理中心、运动员所在各省市以及一些赞助企业等。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权威人士透露,北京奥运会国家奖励政策还将改变过去的单一奖金制,有可能会借鉴韩国的终身特殊津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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