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围棋协会关于04年全国围棋段位赛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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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围棋段位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棋牌中心)
二、承办单位:
成都棋院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4年7月11日至7月25日,在成都举行。
四、参赛单位: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行业体协等基本参加单位,可报一个队;
2、 参加本年度全国团体赛的各队,可报一个队;
3、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也只能报一个队;
4、举办围棋职业培训的单位,经总局棋牌中心批准后,可报一个队。
五、竞赛项目:
围棋职业段位的升段组比赛和青少年棋手的定段组比赛。
六、参赛资格:
(一)已获得初段至八段的棋手,持有准赛证者方可报名。
(二)凡未参加本年度全国团体赛的报名单位,每名棋手收取管理费100元。
(三)参加定段组比赛的年龄限制为:男子1987年1月1日之后出生,骨龄年龄测试≤18岁;女子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3年全国围棋段位赛定段组A组和B组获得前40名,而且年龄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棋手,可直接参加定段组本赛。在定段组比赛的预选赛中,录取数十名优胜棋手参加定段组本赛(具体名额在补充规定说明);女子组预选赛依报名人数而定。
(四) 报名参赛者须具备业余5段(含)以上水平。为提高预选赛的质量,使报名人数控制在承办单位的接待能力以内,对于预选赛报名名额,根据各队所报的人数,将按百分比进行末尾淘汰。
(五)报名单位对其报出的领队、教练及参赛棋手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六)有5名以下(含)段位棋手的单位,可派教练兼领队1人,超过5名可派教练、 领队各一人。
七、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围棋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按“围棋国家段位标准”使用电脑编排和计分。
(三)定段组比赛分为预选赛和本赛,同时分男、女组。
八、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一)裁判长由总局棋牌中心委派,遴选少数裁判员由总局棋牌中心另行通知。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和精干的原则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大会裁判工作。
(二)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三)抽签工作由大会竞赛组会同裁判长共同主持。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棋手达到规定成绩准予升段和定段。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订。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使用统一下发的报名表一式两份于6月11日前分别寄中国棋院围棋部(地址:北京市天坛东路80号,邮编:100061); 成都棋院(地址:成都市城北体育公园三楼花圃路9号,邮编:610081 )。日期以邮戳为准。
(二)参加定段赛的棋手每人须交300元竞赛管理费;初至四段的棋手每人须交100元竞赛管理费;五段以上棋手每人须交50元竞赛管理费;两年以上未参加段位赛的初段至八段棋手重新参赛,须另交50元竞赛管理费。报到时,竞赛管理费直接交承办单位.
(三)6月26日为有效报名表寄出截止日,逾此期限的报名一律无效。
(四)报名后不能参赛或换人参赛,须申报正当理由,经大会组委会批准方为有效。中途退出比赛,须在下一轮编排前由领队或教练向大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会批准后生效。
(五)各报名单位报名表必须使用体育部门公章,非体育单位必须使用主管部门公章。
(六)凡报名参赛违反上述规定的队或个人,一律不得评选 “体育道德风尚奖”,并按中国围棋协会关于《全国三大赛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理。
(七)各队于赛前两天向大会报到。严禁超编。
(八)组委会会议日期由主办单位在补充通知中另行通知,各单位必须派代表出席。各单位派出的代表, 必须是真正能够代表本单位发言的代表。
十一、器材和经费:
计划竞赛补助经费及竞赛管理费,不足部分承办单位筹措。承办单位除负担全部竞赛经费外,大会负担参加本年度团体赛的领队、教练员的住宿费,其它一切费用各队均自理。定段组比赛的预选赛各队费用自理。对收取的管理费统一上缴总局棋牌中心财务。
十二、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