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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关于2004年中国足球协会杯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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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主办和管理

第一条足协杯赛名称、参赛队数

一、中国足协杯赛全称为:中国足球协会杯赛。

二、中国足协杯赛是国内最高水平的淘汰制比赛,2004年由全部中超、中甲共29支俱乐部队参加比赛。

第二条足协杯赛的主办和管理

中国足协杯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2004年足协杯赛由中超联赛委员会代为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参赛资格、报名

第三条符合下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足协杯赛:

一、经审核达到《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或《中甲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

二、拥有一支达到中超或中甲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三、成为中超、中甲委员会的会员;

四、完成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

第四条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足协杯赛:

一、与符合中超、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三、体能测验(包括赛间抽测)达标(守门员及外籍运动员除外);

四、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

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足协杯赛:

一、主教练员拥有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二、助理教练员拥有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以上证书);

三、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除拥有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证书外,还应拥有相应的守门员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体能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尚未办班前暂不实行);

四、与符合中超、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五、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第六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足协杯赛:

一、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与符合中超、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七条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足协杯赛开始前45天至30天的期间内,向中国足协报名。

二、俱乐部球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名+"队"(球队无冠名则在"足球俱乐部"后+"队");

(二)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球队名+队(球队无冠名则在俱乐部名后+"队");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四)球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五)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中国足协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六)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七)俱乐部队报名的全称、简称应与中超、中甲联赛的报名一致。

三、每支俱乐部球队报名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员1名、助理教练员1至2名、守门员教练员1名、体能教练员1名、医生2名,并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报名时附证书或证明文件);

(二)报名国内运动员最多为30名,报名外籍运动员最多为3名(禁止转入外籍守门员,一场比赛同时上场的外籍运动员最多为2人),所有运动员均须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

(三)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40号(报名应按照实际人数从1号连续排列),本赛季内不得更改,并与参加中超联赛杯赛、中甲联赛的参赛号码一致。

(四)俱乐部球队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说明主色、副色,并上交两色服装各一套,在中超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医生变更时,必须事先向中超、中甲委员会申报(附证书或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二、国内运动员在中超、中甲联赛第二循环比赛开始前可以补报或更换,补报或更换后国内运动员不得超过30名,同时累计报名的国内运动员不得超过35人。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报《更换、补报运动员报名表》,并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

三、外籍运动员的更换或补报只能在赛季中的第二个转会期进行,同时每队在同一赛季中,累计报名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更换出队的外籍运动员不得重新更换回本队。

四、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只能紧接使用过的最大号码之后连续排列。

五、如有运动员在参加国家队的比赛训练中负伤,并经国家队队医确认,不能参加本赛季余下的比赛,经申请批准可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第三章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九条竞赛办法

一、足协杯赛采取淘汰制的比赛办法。

(一)第一轮比赛为单回合淘汰制比赛。

(二)第二、三、四轮比赛,每轮比赛为主客场双回合淘汰制比赛。

(三)第五轮(决赛)为单回合淘汰制比赛。

二、比赛对阵形势的排定。

各队按照上2003年度足协杯赛、甲级联赛综合名次,以蛇形排列1至29号位

三、主客场的确定。

首轮单回合淘汰比赛,双方俱乐部抽签决定在哪方主场进行比赛,2-4轮主客场双淘汰比赛,蛇行排列序号列在前的俱乐部先客场、后主场。比赛双方也可协商更换主客场顺序,但必须在上轮比赛结束后一周内上报中国足协并得到批准。各轮比赛前2周主场俱乐部上报主场地点、开球时间。第5轮单场决赛主场,在第4轮比赛结束后另行确定,如受有关客观因素限制不宜在任何一方主场进行比赛,中国足协将选择在中立城市进行。

四、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中国足协有权对赛程做出更改。

第十条比赛计分和决定名次

一、在单回合淘汰时,每场比赛决出胜负。如90分钟比赛为平局,进行加时赛,先进球的队获胜。加时赛双方均未进球,以互射球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

二、在双回合淘汰时,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一)主客两场比赛积分多的队出线。

(二)如果两队积分相等,两场比赛进球多的队出线。

(三)如仍相等,客场进球多的队出线。

(四)如再相等,则在第二场90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加时赛,先进球的队出线。

(五)如在加时赛中,双方均未进球,则以互踢球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胜队出线。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

一、第一名队:获得冠军杯一座;

二、第一名的队每人获得金牌一枚;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

第五章规则与规定

第十二条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参照执行中超、中甲委员会制定的中超、中甲联赛文件和根据中超、中甲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一些具体规定:

(一)实行检查《注册参赛资格证》制度,每场比赛之前,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二)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同时上场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2名;

(三)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经裁判员认可,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

(四)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复;

(五)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官员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第十三条比赛弃权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权: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中国足协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中国足协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

(五)中途退出足协杯赛。

二、对弃权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弃权方被自然被淘汰,对方晋级;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都被淘汰;

(三)因球队弃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该俱乐部队联赛保证金中低偿,如球队中途退出足协杯赛,则没收该俱乐部队全部联赛保证金。

(四)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四条比赛体育场

一、足协杯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或《中甲体育场标准》的规定,并拥有中超、中甲委员会颁发的《中超体育场使用许可证》、《中甲体育场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

二、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同样符合《标准》,并拥有《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备用体育场。

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足协杯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国足协申请并获批准。

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

五、中国足协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足协杯赛的某些比赛变更或安排在后备体育场或中立体育场进行。

第十五条比赛时间

一、足协杯赛的比赛开球时间应在确定主客场后一周至下轮开赛前两周,由主场俱乐部上报中国足协,开球时间应在规定的若干时间段内确定(其中7月、8月的比赛应在规定的晚间时段进行)。

二、任何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时,应至少在赛前两周向中国足协提书面出申请,并附比赛双方俱乐部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主场赛区委员会认可的书面文件,经中国足协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是在赛前一天,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经比赛监督检查同意,可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

第六章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十七条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国足协派遣,代表中国足协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国足协负责。

第十八条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足协杯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纪律与诉讼

第十九条纪律委员会

足协杯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诉讼委员会

足协杯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赛区接待

第二十一条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国足协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第二十二条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信息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国足协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足协杯赛后一并与中国足协结算。

第九章足协杯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足协杯赛经营

(一)足协杯赛的杯名、部分场地广告、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足协杯标识等委托中超公司(现由福特宝公司)整体经营;

(二)遵守和执行福特宝公司与俱乐部签订有关足协杯商务协议。

二、俱乐部分散经营

(一)主场比赛门票、主场部分场地广告、主场地区电视台转播、俱乐部自身拥有的其他资源等,由俱乐部在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自主经营。

(二)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150张比赛门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三、其他经营:其他可能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外,由俱乐部经营。

第二十五条足协杯赛费用

一、中国足协承担下列费用:

(一)足协杯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足协杯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等食宿、交通、津贴费用;

(三)向足协杯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

(四)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四)向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交纳的门票分成(各2.5%);

(五)其他可能的费用。

三、赛区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其他可能的费用。

第十章财务

第二十六条赛区经费

一、中国足协向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二、足协杯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国足协向赛区委员会另行支付。

三、赛区委员会不接受俱乐部的额外补贴,也不得向俱乐部索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足协杯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国足协财务部进行结算。

二、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足协杯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国足协财务部。

(二)足协杯赛结束后15天内,将《足协杯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财务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国足协财务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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