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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各级国家队教练员选拔、聘任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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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2003年5月28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各级国家队教练员选拔、聘任工作程序,建立选拔、聘任的民主化、科学化工作机制,能够选拔出我国优秀的教练员进入各级国家队教练组,形成各级国家队教练组较完善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保证有效实施训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选拔与聘任,中国足协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实际能力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队中方教练员的选拔与聘任,外籍教练员的选拔与聘用另行规定。

第二章 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条件

第四条各级国家队教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有关各项工作规定与要求。

(二)能够时刻把国家的利益和荣誉放在首位,具有刻苦钻研业务、克服各种困难和忘我工作的精神。

(三)具有敢于和善于管理队伍、教育队员的能力,能够为人师表、团结合作、带领全队为实现预期目标努力拼搏。

(四)以往在政治、经济、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未犯过原则性错误。

第五条国家队和国家U-23岁队主教练除应具备本章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个人足球运动经历、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亚足联-中国足协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具有担任三年及以上职业队主教练的经历,并取得较好的职业联赛成绩。

(三)具有较丰富的管理、教育、训练职业运动员的经验和较强的凝聚力,在教练员、运动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丰富的足球训练理论知识及较扎实的相关人体学科、心理学科、社会学科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外语水平。

(五)对亚洲及世界足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有较深刻的了解,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训练研究能力,对足球制胜与训练规律有较强的把握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对职业运动员竞技状态进行诊断、确定训练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训练计划、有效控制训练过程、解决运动员个人及全队问题和不断提高竞技水平的能力。

(七)具有正确感知信息、分析比赛对手、协调各方关系、正确指挥重大比赛的能力。

第六条国家队和国家U-23岁队助理教练(包括技战术助理教练、体能教练、守门员教练)除应具备本章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个人足球运动经历、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亚足联-中国足协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具有担任三年及以上职业队主教练或助理教练的经历和较丰富的职业运动员管理、教育、训练经验。

(三)具有较丰富的足球训练理论知识和较扎实的相关人体学科、心理学科、社会学科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一定的外语水平和训练研究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对职业运动员竞技状态进行诊断、协助主教练确定训练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训练计划、有效解决训练中具体问题和不断提高竞技水平的能力。

第七条在国家队或国家奥林匹克队为外籍主教练时,中方助理教练组的人选应是将来国家队或国家U-23岁队教练组的基本人选。

第八条国家青年队和国家少年队主教练除应具备本章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个人足球运动经历、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亚足联-中国足协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国家青年队主教练应具有担任三年及以上职业队主教练和该年龄段队伍主教练经历;国家少年队主教练应具有担任三年及以上职业俱乐部青年队主教练和该年龄段队伍主教练经历。

(三)具有较丰富的管理、教育、训练该年龄段运动员的经验和较强的凝聚力,在培养和输送人才方面有较好业绩,在该层次教练员、运动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丰富的职业与青年或青少年足球训练理论知识和较扎实的相关人体学科、心理学科、社会学科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一定的外语水平和青少年训练研究能力。

(五)能够较好地把握青少年运动员成长及竞技能力发展的规律,具有较强的对青少年运动员状态进行诊断、确定训练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训练计划、有效控制训练过程并使青少年运动员尽快向高水平发展的能力。

(六)对亚洲及世界青少年足球有较好的了解,能够正确感知信息、分析比赛对手、协调各方关系,具有正确指挥青少年重大足球比赛的能力。

第九条国家青年队和国家少年队助理教练除应具备本章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个人足球运动经历、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亚足联-中国足协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具有担任三年及以上职业俱乐部(或会员协会)青年队助理教练和该年龄段队伍教练员的经历,并有较丰富的该年龄段运动员管理、教育和训练经验。

(三)具有较丰富的青少年足球训练理论知识和较扎实的相关生物学科、心理学科、社会学科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一定的外语水平和青少年训练研究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对青少年运动员状态进行诊断、协助主教练确定训练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训练计划、有效解决训练中具体问题和使运动员不断向高水平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国家女子足球队主教练除应具备本章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个人足球运动经历、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亚足联-中国足协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具有担任三年及以上全国女足成年队主教练的经历,并取得女足成年各级赛事前三名成绩。

(三)能够较好地掌握女足运动的特点,具有较丰富的管理、教育、训练女足运动员的经验和较强的凝聚力,在教练员、运动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丰富的女足训练理论知识及较扎实的相关人体学科、心理学科、社会学科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外语能力。

(五)对亚洲及世界女子足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有较深刻的了解,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女足训练研究能力,对女足制胜与训练规律有较强的把握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对女足运动员竞技状态进行诊断、确定训练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训练计划、有效控制训练过程、解决运动员个人及全队问题和不断提高竞技水平的能力。

(七)具有正确感知信息、分析比赛对手、协调各方关系、正确指挥女足重大比赛的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女子足球队助理教练除应具备本章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个人足球运动经历、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亚足联-中国足协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具有担任三年以上全国女足成年队主教练或助理教练的经历和较丰富的女足运动员管理、教育、训练经验,女性教练员优先考虑。

(三)具有较丰富的女足训练理论知识和较扎实的相关人体学科、心理学科、社会学科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一定的外语水平和女足训练研究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对女足运动员竞技状态进行诊断、协助主教练确定训练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训练计划、有效解决训练中具体问题和不断提高竞技水平的能力。

第十二条国家女子希望队和国家女子青年队主教练除应具备本章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个人足球运动经历、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亚足联-中国足协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国家女子希望队主教练应具有担任二年及以上全国女足成年队主教练或助理教练经历并取得全国成年女足各级比赛前六名且为各级国家女足队伍输送3名及以上运动员;国家女子青年队主教练应具有担任二年及以上全国女足成年队主教练经历并取得较好成绩和具有担任三年以上该年龄段队伍主教练经历并取得该年龄段比赛前三名且为各级国家女足队伍输送3名及以上运动员。

(三)具有较丰富的管理、教育、训练该年龄段女足运动员的经验和较强的凝聚力,在该层次教练员、运动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丰富的女子成年与青年足球训练理论知识和较扎实的相关人体学科、心理学科、社会学科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一定的外语水平和女足训练研究能力。

(五)能够较好地把握女子青少年运动员成长及竞技能力发展的规律,具有较强的对女子青少年运动员状态进行诊断、确定训练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训练计划、有效控制训练过程并使青少年运动员尽快向高水平发展的能力。

(六)对亚洲及世界女子青少年足球有较好的了解,能够正确感知信息、分析比赛对手、协调各方关系,具有正确指挥女子青少年重大足球比赛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女子希望队和国家女子青年队助理教练除应具备本章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个人足球运动经历、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亚足联-中国足协B级及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具有担任二年及以上全国女足青年队助理教练和该年龄段队伍教练员的经历并取得全国该年龄段比赛前六名且为各级国家女足队伍输送2名及以上运动员,具有较丰富的该年龄段运动员管理、教育和训练经验,女性教练员优先考虑。

(三)具有较丰富的女子青少年足球训练理论知识和较扎实的相关人体学科、心理学科、社会学科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一定的外语水平和女足训练研究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对女子青少年运动员状态进行诊断、协助主教练确定训练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训练计划、有效解决训练中具体问题和使运动员不断向高水平发展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队科研教练除应具备本章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运动训练或体育专业(足球)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二)具有一定的足球运动经历和足球教学或训练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足球训练理论水平和扎实的相关人体学科、心理学科、社会学科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足球训练研究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 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与选拔

第十五条下列单位和人员具有国家队和国家U-23岁队教练员推荐义务: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

(二)职业队主教练(如是外籍主教练时为中方第一助理教练)。

(三)上一任国家队和国家U-23岁队中方教练员。

(四)中国足协指定的资深教练员及有关专家。

第十六条下列单位和人员具有国家青年队和国家少年队教练员推荐义务: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

(二)职业俱乐部该年龄段队伍主教练。

(三)上一任该年龄段国家队教练员。

(四)中国足协指定的资深教练员及有关专家。

第十七条下列单位和人员具有国家女子足球队教练员推义务:

(一)全国成年女足队所在地会员协会。

(二)全国女足成年队主教练。

(三)上一任国家女子足球队教练员。

(四)中国足协女足委员会教练组成员。

(五)中国足协指定的资深教练员及有关专家。

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和人员具有国家女子希望队和国家女子青年队教练员推荐义务:

(一)全国成年女足队所在地会员协会。

(二)全国女足成年队和青年队主教练。

(三)上一任该年龄段国家队教练员。

(四)中国足协女足委员会教练组成员。

(五)中国足协指定的资深教练员及有关专家。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与选拔由中国足协各级国家队教练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与选拔程序:

(一)中国足协通过中国足协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拟聘岗位、条件,同时公布相关要求、推荐表格和推荐、报名截止时间。

(二)各推荐单位和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表》传报中国足协主管部门,过时不予受理。

(三)中国足协主管部门汇总各方面推荐材料,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后,提交中国足协相关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委员会根据条件与任务需要研究提出主教练和助理教练候选人名单;原则上主教练候选人数为3至5人,助理教练候选人数为所聘职位人数的二倍(乘2)至四倍(乘4)。

(四)中国足协主管部门对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上报中国足协主管领导审批。

(五)中国足协主管部门向候选人所在单位及候选人下发候选《通知》和《中国足球协会各级国家队教练员候选人审议表》。

(六)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好的《中国足球协会各级国家队教练员候选人审议表》寄报中国足协主管部门,过时不报为自动放弃;候选人可填报主教练和助理教练两个候选职位;由中国足协主管部门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七)在中国足协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专业委员会组成评议小组对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应聘述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同时进行面试与英语加试;评议小组成员为单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

(八)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每个候选人的个人背景材料以及本人述职、面试和英语加试情况,分别对每个候选人写出综合审议意见。

(九)中国足协主管部门汇总评议小组成员意见,研究并向中国足协主管领导提交教练员人选《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中国足协主席会议审批。

(十)各级国家队助理教练人选,由中国足协主管部门与拟任的主教练共同商议,在参加应聘的教练员中依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提出,报请中国足协主席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队教练员候选人所在单位不得以各种原因阻碍候选人参加竟聘;一旦候选人竟聘入选,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基本待遇。

第四章 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经竟聘产生的各级国家队教练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中国足协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委员会共同考核胜任的教练员,由中国足协正式聘任并签订聘任协议和颁发聘书,聘期从中国足协主席会议批准试用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回原单位;缺额原则上从参加竟聘的候选人中再次按上述程序选拔产生。

第二十四条男子国家队、国家U-23岁队和女子国家队教练员聘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其它男、女各级国家队教练员聘任期根据任务情况原则上为二年至四年。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队教练员聘任期内考核、解聘或辞职的管理,按中国足协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特殊情况下,中国足协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而从实际效果出发聘任各级国家队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1:点击下载《中国足球协会各级国家队教练员推荐表》

附2:点击下载《中国足球协会国家队教练员应聘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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