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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凯何姿购房纠纷 二审维持原判卖方退赔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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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的奥运冠军秦凯、何姿夫妇购房遭遇违约一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记者今日获悉,本案二审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近日驳回了卖方的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卖方需退还何姿70万元定金,并赔偿合理损失160万元。

2016年1月,何姿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罗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支付了70万元定金。为了支付房款,何姿在签订合同后就将名下原有的住房卖出。但在后续手续的办理中,何姿才得知罗女士名下的这套房屋并没有房产证,根本无法过户。

这套房屋本是何姿夫妻用于结婚的婚房,但因发生纠纷,没有住处的两人只好在外租房,直到孩子出生。

经商议,双方原本就解约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罗女士返还定金70万元并赔偿180万元。但随后罗女士反悔,称定金应包含在赔偿之内。于是,何姿将卖方罗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全额退还定金并赔偿合理损失467万余元。

何姿曾通过个人微博发声,称为了购买涉案房屋,夫妻俩卖掉了名下位于北京、西安的三套房产,期间的房屋增值差价就是巨大的损失,即使赔偿400万也弥补不了,“既然签了合同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要讲究契约精神,要不签合同的意义何在?”

但罗女士表示,在得知房产证无法办理后,她就第一时间告知了何姿,何姿有义务防止损失的扩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女士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导致何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何姿的合理损失。在纠纷发生后,罗女士没有及时退还定金,但在办证出现障碍且房价明显上涨时,何姿也长时间未选择解除合同。综合全案情况,法院一审判决罗女士退还70万元订金并赔偿何姿160万元。

罗女士对于如此高额的赔偿并不认可,她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称她并非故意违约,事发前她也并不知情。而在合同签订两个月后,她就告知了何姿房产证办理存在问题,是何姿一方迟迟没有止损,故原判酌定的差价损失过高。

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认为,法律并没有关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免责的规定,即使罗女士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何姿未及时止损的情况,酌定的赔偿数额合理,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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