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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姿购房赔偿案被告方:否认违约 原告方已另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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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夏)奥运跳水冠军何姿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某房屋,然而房屋却无法过户,奥运跳水冠军何姿遂起诉卖家索赔500万余元。今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今日庭审何姿并未出现,其爱人的母亲出现在庭审现场。

何姿方诉称, 2016年1月9日,其与被告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某房屋。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825万,该房屋预计2016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文件,因上述情况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承诺人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约定成交价格的50%作为赔偿金。

何姿方还称,合同签订当日,何姿向卖家支付了定金70万元,双方多次沟通后,卖家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法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卖家赔偿180万元,返还定金70万元。随后卖家又提出违约金中应包含定金。因双方意见无法统一,何姿将卖家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方同意返还定金70万元,但不同意支付赔偿金467.2万元及中介损失8万元。其认为不存在违约,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且合同发生了变更。

被告方称,2016年1月26日已将贷款全部还清,且办理了房屋解押手续。同年3月16日,开始通过开发商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然而开发商则称,网签办理身份信息和申请办理不动产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办房产证。

被告一方表示:“我方将情况通知原告一方,当时中介公司对此事实也认可。”“2016年4月,我方向原告正式发微信,告知其房产证不能办理。然而,原告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此外,据了解,原告方已经另买房屋。”

“我认为本案最重要的焦点就是原告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关键。”被告方辩护人称。

原告对被告的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其不履行合同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并且此前被告向原告出示过备案合同等相关材料,而后,被告却称因客观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原告方不能理解。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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