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象棋纵横谈|时间、时限和时间恐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专
栏
/ 林峰
规则条例编
时间一词在国际象棋中有两个意义,其一是指局面上的因素,即从一个局面走向另一个局面所需的最低限度的着数。赢得时间也称得先,是说较对方多走了有效的着数;损失时间也称失先,其意思正好相反。
时间的另一个意义则是指竞赛上的因素,即每方比赛时走满一定着数所分配的用时,由计时钟控制。棋手行棋思考的时间显示在计时钟上是以逐着累计的形式。有时一个棋手以重复着法来节省钟上的时间。对此,对方可以允许,也可以因为没有更好的着法而不得不跟着重复。然而优势方重复着法时也需把握分寸,如果过了头,则反而会被对方乘虚而入加以利用。
例如在1971年菲舍尔——彼得罗辛的世界冠军候选人决赛第三局第三十回合时,局面占优势的彼得罗辛为了赢得钟上的时间,开始重复着法,然而弈完第三十三回合以后,处于局面劣势的菲舍尔提出,下一步他若走后从d2到e2,便造成3次重复局面和棋。错过了这个胜棋机会后,彼得罗辛一蹶不振,接下来的6局棋,负了4局,和了2局,让菲舍尔获得了向世界冠军斯帕斯基的挑战权。
所谓时限,也称用时率。根据国际象棋规则,棋手在比赛中须用计时钟来控制走子的时间,即在规定的时间内须完成一定的着数。
对局着法的时限是19世纪中期开始引入的,以避免对弈不适当的缓慢。在早先的棋赛中,由于没有时间的限制,一局棋持续10几个小时是常有的事。甚至有过这样的情况,双方从揭开战幕一直弈到深夜仍未分胜负,结果都伏在棋案上酣然大睡。
第一次实施时限规定的比赛是匈牙利棋手列文塔尔和德国棋手霍尔维茨在伦敦举行的对抗赛。双方约定,每着棋不得超过10分钟,当时使用了沙漏计时器来进行计时。
然而,这一用时规定实在太宽了,如果一局棋下满40回合就有可能持续13小时20分钟。不久,棋界便设计出另一种计时方法,即不规定每步棋的时间,而是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须完成一定的着数。这样,棋手就可灵活掌握时间,一些着数可以走得快一些,而重要的着法可以有较多的时间思考,并且,一局棋总共耗费的时间可以大大减少,这一方法于1881年开始用于比赛。
上述方法进入实战之后,比赛组织者意识到,棋手一旦用时紧迫,便易于走漏着而损毁对局,于是超过时限就不判输,而是处以罚款。罚款的办法曾沿用多年,直到1906年纽伦堡国际比赛以后才被废除。那次比赛的规则规定,开赛后6小时为双方自由时间,此后,每方每小时15步,超过时限的一方,每超1分钟,罚款1先令。实际上,参赛者们宁愿超时被课罚款,仍要苦思冥想,寻求最佳着法。结果几乎全体赛员都多次被罚款,以至于组委会不得不宣布一律勾销,否则,他们连回家的路费都不够了,
尽管在用时紧迫时,棋手的错着不时出现,但规则还是严格地规定超时判负。这是总结100多年来的经验做出的规定。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适的。以前,国际和各国的重大比赛都采用5小时制,即第一时限(对局开始至第40着)每方各2个半小时,第二时限(第41着至第56着)起,每方各1个小时(完成16着)。第一时限为一个赛时,以后每一时限为封棋续赛的赛时。
为了加快比赛的节奏,减少封棋的次数,近年来用时制度作了改革。除了男子世界冠军对抗赛仍采用5小时制(国际棋联规定,此赛从1993年起改用6小时半制,即第一时限每方各2小时15分完成前40着,第二时限为每方各1小时完成第41至58着,两个时限为一个赛时)外,其他各种国际和国家重大比赛基本上都采用6小时制,即第一时限为每方2小时走前40着,第二时限为每方1小时走第41至60着。第三及以后各时限(着数与第二时限相同)为封棋续赛的赛时。
上一时限未用完的时间可加到下一时限中使用,如果一方时限已到而着数未走满,即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规定的着数,被称为“超过时限”,简称“超时”。规则规定,超时的一方被判负,其对方为胜者。
当一方用时紧迫,即临近时限时还有多步棋要走,即为处于时间恐慌。在此情况下,棋艺极高者有时也会忙中出错。通常,在一个关键的局势下,花费时间“长考”,即使后来冒着陷入时间恐慌的风险也是值得的。有的超级棋星,如菲舍尔、卡斯帕罗夫,落子迅速,很少感到钟上时间的压力,从不陷于时间恐慌,而塔尔更是在双方处于时间恐慌下格外擅长于发挥的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