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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对裁判评议 认定漏判李可同场比赛第2张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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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青体育 肖赧

5月7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七期(20240507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俱乐部的申诉意见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本期评议共计评议了11个判例,分别来自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中乙联赛和女超联赛。协会也于8日晚通过官网公布了具体评议内容。比较引人关注的是,裁委会认定裁判员麦麦提江在5月5日中超第10轮国安队主场对阵蓉城队比赛期间,漏判给国安队李可当场比赛个人第2张黄牌。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国足协纪检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0轮武汉三镇VS青岛海牛,比赛第17分钟,青岛海牛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防守武汉三镇7号队员时,双方发生接触,随后武汉三镇7号队员倒地。裁判员临场判罚青岛海牛3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青岛海牛3号在对方队员射门后与对方的接触属于草率的犯规,应判罚犯规和罚球点球,无需出示红黄牌。裁判员判青岛海牛3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0轮深圳新鹏城VS上海海港,比赛第77分钟,上海海港8号队员射门,深圳新鹏城20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与球有接触。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介入。经在场回看后,裁判员改判深圳新鹏城20号队员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并向其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海港8号射门时,无论球是否经深圳新鹏城10号封堵接触,均未明显变向折射,深圳新鹏城队20号队员左手臂触球时,手臂位置使身体不自然地扩大,应视为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同时,因手球犯规阻挡了对方射向球门的球,应以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为由出示黄牌。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改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并出示黄牌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0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比赛第24分钟,北京国安23号队员争抢球时与成都蓉城39号队员有接触,后者倒地。裁判员判罚北京国安23号队员(已有一张黄牌)犯规,未出示红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考虑北京国安23号争抢时犯规动作的意图、争抢方式、强度以及与对方接触的情况,应视为鲁莽的犯规,并出示黄牌。裁判员判罚北京国安23号犯规正确,但漏判黄牌。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9轮延边龙鼎VS黑龙江冰城,比赛第3分钟,黑龙江冰城1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延边龙鼎12号守门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不能完全清晰地证明双方接触的细节情况,但从接触的总体情形看,延边龙鼎12号守门员应视为犯规并判罚球点球。同时,该犯规符合破坏对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的认定,但犯规队员以争抢球为目的并且被判罚球点球,故应对其出示黄牌。裁判员临场判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和黄牌。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9轮延边龙鼎VS黑龙江冰城,比赛第19分钟,延边龙鼎9号队员进球,进球前其与黑龙江冰城9号队员存在肢体接触,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延边龙鼎9号在进球前,手臂有推黑龙江冰城9号的动作,使后者失去重心以及争抢球的防守能力,应视为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9轮青岛红狮VS云南玉昆,比赛第90分钟,云南玉昆30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存在疑似手球情况,裁判员临场未判罚其手球犯规,判罚攻方青岛红狮队27号队员手球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云南玉昆30号的手臂与球发生接触,手臂位置使身体不自然扩大,无论其手臂触球之前头部是否蹭到球,结合球的运行路线,均属于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不需要出示红黄牌。裁判员临场判罚错误,漏判云南玉昆30号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9轮大连英博VS广州俱乐部,比赛第90+12分钟,任意球恢复比赛前,大连英博17号守门员抬手触及广州俱乐部8号队员面部,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大连英博17号守门员。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大连英博17号守门员在比赛停止时不以争抢球为目的,使用手臂故意击打对方队员面部,应视为暴力行为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临场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9轮大连英博VS广州俱乐部,比赛结束后,在比赛场地内,大连英博44号队员冲撞广州俱乐部守门员。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大连英博44号从远处快速跑向对方守门员,并与对方发生身体接触,引发混乱场面,在此特定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暴力行为,并应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在比赛结束后离开比赛场地前均有权执行纪律措施(红黄牌),但本次事件发生在比赛结束后的群体混乱过程中,场地内人员众多,在此特殊条件下,裁判员对这一动作未作出处罚,不应视为漏判红牌。

判例九:中乙联赛第7轮湖北青年星VS日照宇启,比赛第22分钟,湖北青年星52号带球突破,日照宇启22号与其争抢,双方在日照宇启球门线外倒地后,日照宇启22号脚部与湖北青年星52号身体有接触,裁判员未作犯规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队员在球门线外倒地,属于争抢球后的意外接触,日照宇启22号失去重心摔倒,并非带有目的性或者具有附加动作踩踏对方队员,不应视为犯规或暴力行为。同时评议组大多数成员认为,双方摔倒前在比赛场地内的争抢动作,也均不构成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中乙联赛第7轮赣州瑞狮VS广东广州豹,比赛第89分钟,赣州瑞狮10号射门,广东广州豹20号在本方罚球区内用脚封挡对方射门后,球接触该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东广州豹20号封挡对方射门后,球明显反弹变向后接触其手臂,手臂位置属于当前身体动作的合理结果,不应视为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一:女超联赛第6轮,海南琼中女足VS山东体彩女足,比赛第54分钟,海南琼中24号带球向山东体彩罚球区内突破,与山东体彩2号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体彩2号在本方罚球区内拉扯对方进攻队员,应视为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该拉扯犯规符合破坏了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认定,应对犯规队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临场裁判员判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和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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