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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长安竞技三名教练酒吧打人被判刑 含前国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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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布:2020年7月25日,陕西长安竞技足球预备队助理教练员刘轶冰、王万鹏、孟国强等人到某酒吧消费,期间他们要求唱歌,但酒吧人员因时间太晚会扰民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要求。随后,刘轶冰、王万鹏、孟国强三人与酒吧人员发生冲突,致使一人轻伤二级、轻微伤,一人轻微伤。

对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刘轶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万鹏曾是一名国脚,曾代表中国男足出战。

判决书全文如下: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0729刑初1号

公诉机关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万鹏,男,1982年6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陕西长安竞技足球俱乐部教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罗震,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国强,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陕西长安竞技足球俱乐部教练,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庆荣,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轶冰,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陕西长安竞技足球俱乐部教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以留坝检刑诉[2020]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本荣、杨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鹏及其指定辩护人罗震、孟国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庆荣、刘轶冰及其指定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与谷某某、张某某酒后到留坝县留侯镇营盘村XX酒吧消费娱乐。晚上22时许,谷某某向酒吧服务员提出要唱歌,酒吧服务员以时间太晚影响周边群众休息为由拒绝了其要求。被告人王万鹏起身走到吧台与酒吧负责人罗某甲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孟国强手持椅子、便携式台灯、啤酒瓶砸向罗某甲,被告人王万鹏冲入吧台推开服务员赵某某,用拳头对罗某甲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又在酒吧吧台口用拳头对前来劝阻的酒吧服务员刘某某进行殴打,后双方被劝阻离开酒吧。被告人孟国强因寻找手机再次返回酒吧与服务员发生争吵,罗某甲走向前,孟国强端起小圆桌砸向罗某甲之后跑出酒吧,罗某甲、郭某甲、刘某某等人最后追至营盘驿站门口,在营盘驿站门口刘轶冰、孟国强、王万鹏与郭某甲、刘某某、罗某甲等人再次发生厮打,厮打中郭某甲面部和手掌部受伤,罗某甲、赵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后双方被劝阻停止厮打。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甲、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郭某甲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刘某某耳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罗某甲、赵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留坝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XX酒吧被损坏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1.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轻微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并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万鹏的指定辩护人罗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万鹏真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万鹏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被告人孟国强的指定辩护人张庆荣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孟国强真诚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孟国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轶冰的指定辩护人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轶冰从抓捕经过及到案陈述证实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自愿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节约了司法资源,请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是家庭经济支柱及精神支柱。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刘轶冰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赔偿被害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1640.82元,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证实该案由郭某甲于2020年7月25日23时报案至留坝县公安局,后留坝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日立案侦查。

2、发破案经过。证实郭某甲于2020年7月25日23时报案至留坝县公安局,后留坝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抓获,后三名被告人对其寻衅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在抓获过程中没有逃跑、抗拒抓捕的行为。

3、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回执。证实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前科。

5、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自我检查材料。证实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自愿认罪认罚。

6、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XX酒吧(汉中紫柏云旅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达成赔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及财务损失的和解协议;郭某甲、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同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达成经济赔偿的和解协议。

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文件。证实留坝县公安局调取XX酒吧损坏相关资料,经留坝县价格认定中心留价认发[202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受损物品价格合计:壹佰肆拾元零玖角玖分。

8、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25日晚上10点半左右,有5个在“留坝营盘国际足球研习基地”训练的男教练到XX酒吧喝酒,喝了有半小时左右,年龄最大的那个教练要求唱歌,罗某甲以太晚了扰民为由拒绝,一个东北口音的教练骂人,其中一个头发有点卷的教练就把他坐的靠背椅扔过来,砸在了罗某甲的左手食指上,赵某某用手机开始录像,郭某甲用电话报警,一个东北口音的男教练冲进吧台打罗某甲,被其余几个教练和郭某甲、刘某某拦着,期间还有人朝吧台扔了椅子,砸到了罗某甲胸口,扔了好多啤酒瓶子,教练中有两三个在撕扯正在报警的郭某甲,还抢他的电话,这时东北口音的男子趁旁边人不注意,冲进了吧台,先是一巴掌把赵某某正在录像的手机打掉了,然后用拳头朝罗某甲头上打,东北口音的教练和卷发的教练不停的用拳头打,赵某某在拉他们,拉开之后酒吧里面已经打成了一片。罗某甲用拳头朝卷发教练脸上打了两拳,之后后厨的人都出来劝架,拉架的人把其中的4个教练拉到了酒吧外面的院子里,罗某甲几人也跟着去了院子里,5个教练上来打人,在打的过程中,东北口音的教练冲过去一手抓住赵某某的头发,另一只拳头就向赵某某头上和脸上打,打了好多下,把赵某某打哭了,最后还朝赵某某肚子上踹了一脚,把赵某某踹倒在地上,旁边的人打了120,发现刘某某左耳开始流血,罗某甲把他们拉到酒吧大厅沙发上坐下,后来派出所的和120就赶到了,王某乙怕双方在救护车上起冲突,用车把罗某甲四人拉到留坝县医院。

9、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刘某某在营盘村“百米食堂”的后厨做帮厨工作,2020年7月25日晚上11点多的时候,XX酒吧里有一桌四五个足球教练在喝啤酒,其中有一个年龄四十几岁、头发稍微花白的男教练说他们想唱歌,罗某甲以附近是居民区,时间太晚了,唱歌会影响别人休息拒绝了。那个教练站在吧台前面骂人,和他一起的另外四个教练也起身往吧台聚,四个人都在骂人,罗某甲还了几句嘴,对方骂的更厉害,一个教练拿了一个椅子砸进了吧台,双方互骂着脏话,一个教练冲进吧台用手抓赵某某的头发、另一只手打赵某某的头和脸部,另外有一个教练冲进吧台按住罗某甲的头用拳头打他的头部,看见他们打罗某甲,刘某某喊了一句“你们敢打老子哥哥”,这时一个教练用手把刘某某按在墙上,另一个教练跳上吧台一把按住刘某某的头把他按到地上,刘某某左面耳廓流血,外面又多了几个教练大概有8—10个人,罗某甲被几个教练围住殴打,刘某某踹了其中一个教练一脚,然后被一个教练打了几拳,之后失去意识倒在了地上,过了几分钟醒过来在酒吧外面坐着,过了一会儿警车和救护车就来了。郭某甲的一只手臂从大指头根部位置一直到手肘都是红肿的,不能活动,罗某甲的一个手指肿了不能活动,刘某某的左耳受伤了,额头中间、鼻梁、颧骨都是肿的。

10、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实郭某甲是XX酒吧的服务员,7月25日晚上十点多的时候,5个营盘足球训练基地的教练来酒吧吃饭,到晚上十一点的时候,其中有一个人给罗某甲说要在餐吧唱歌,罗某甲解释说太晚了,唱歌影响周围居民休息,不能唱歌。但那几个教练不愿意,骂人,罗某甲回骂了一句。那几个教练起身准备找罗某甲,餐吧的刘某某上前劝阻,但教练都比较激动,把刘某某推倒一边,要到吧台找罗某甲,郭某甲看要发生冲突了就拿出手机拍视频,其中一个教练用脚把手机踢掉了,郭某甲把手机捡起来就进了吧台,争吵过程中有一个教练拿了一个凳子扔进了吧台,罗某甲让报警。其中一个教练冲进吧台把罗某甲扑倒了,其他几个教练也在打。对方身体很强壮,郭某甲几人挨了打,不甘心就追出去,跑到营盘驿站门口的时候,看见罗某甲被几个教练围起来,郭某甲和刘某某就过去给罗某甲帮忙,郭某甲把那个卷头发教练打了一拳,之后郭某甲被白头发老一点的教练拉过去,被扯住衣服领子殴打。过了一会儿王某乙就过来劝架,就停手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就来了。

1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赵某某是XX酒吧的暑期工,2020年7月25日晚上10点多的时候来了5个足球基地的教练来喝酒,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其中一个老一点的教练到吧台说他们想唱歌,罗某甲说这里不能唱歌,时间太晚了影响周边居民。但是那几个教练不依不饶,非要唱歌。个子不太高的一个教练骂人,罗某甲回骂了一句。那个个子不高的教练就把他们喝完的一个空瓶子扔进了吧台里面,然后起身跟一个个子高的教练走到吧台跟前一直骂人,和他们一起的另外三个教练也在往吧台聚,刚开始也是在拉架,高个子教练拿起一把椅子扔进了吧台,砸到了罗某甲,扔完椅子挣脱了其他人,冲进了吧台把赵某某推开打罗某甲。其他几个教练上前来拉,罗某甲用手把头抱住,坐在地上。劝架的教练把那两个教练拉到酒吧门口,让他们赶紧走。有一个年轻教练被王某甲抱住,让他们不要闹了,赶紧走。那个男的不走站在门口骂,赵某某跟罗某甲就往门口走,那个教练就拿起门口的一个桌子扔过来,砸到了赵某某和罗某甲,扔完之后他就往营盘驿站跑,赵某某跑到营盘驿站的时候看到罗某甲被酒吧闹事的几个教练殴打。一个年纪大的教练在打郭某甲,一个个子特别高的教练扯赵某某头发朝头上打了几拳,整个打架过程持续了十几分钟。王某乙和厨师何某某过来拉架。拉开之后,赵某某给那个个子高的教练说他一点绅士风度都没有,一个女子也打,他听了朝赵某某肚子踏了一脚,那个老教练还从背后踏了一脚,之后赵某某被何某某拉走了。这时看到刘某某左边耳朵在流血、脸上眉骨中间肿了起来、鼻梁肿了,郭某甲右手肿了,罗某甲说他左手不能弯曲。之后那个年纪大的教练到酒吧来找罗某甲说想要私了,调解这个事。后来郭总来酒吧问了情况。之后赵某某几人坐了救护车到医院进行检查。

12、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5日下午,谷某某、刘轶冰、张某某、阎某某、王万鹏、孟国强一起在营盘呼啸山庄农家乐吃饭,期间一共喝了两件啤酒,饭吃完后,张某某邀请去酒吧坐坐,于是谷某某、张某某、刘轶冰、王万鹏、孟国强一行五人就到了XX酒吧喝酒,目的是为张某某送行,大概晚上八点,王万鹏提出来要在酒吧唱歌,酒吧负责人因为时间太晚就拒绝唱歌的要求,王万鹏和酒吧负责人发生了口角,王万鹏走到了吧台边上想进去和酒吧负责人进行理论,谷某某和刘轶冰、张某某劝王万鹏,酒吧里面的女孩不停地说话,最后酒吧负责人还给王万鹏竖起了中指。后来王万鹏就冲进吧台抓住了那个酒吧负责人,用拳头把那个人打了几拳,谷某某和刘轶冰把王万鹏劝开了之后就拉着他走到营盘驿站门口,刚到驿站没一会儿,酒吧工作人员冲到了驿站门口,对方想扑过来打人,但是最后被谷某某等劝开了,双方再也没有发生身体接触。之后足球基地的管理方来了,谷某某的眼睛受伤了,跟对方一起到留坝县医院做了检查。当时现场谷某某左侧眼睛肿了、有些充血,对方有一个人耳朵受伤了。

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5日下午,王某甲到营盘训练基地酒吧找朋友耍,和罗某甲、郭某甲、赵某某、何某某在吧台边聊天,当时紧挨吧台边上一桌训练基地的教练喝完酒准备结账,王某甲就帮着给吧台吆喝了一声,说完就准备出去上厕所,往出走的过程中看见罗某甲过去在跟那桌教练在说啥,当时也没听清楚,从厕所回来之后,刚进酒吧的门就看见那桌教练围在吧台前面,往跟前走了几步看见一把椅子被扔进了吧台,砸在了罗某甲身上,王某甲去拉情绪比较激动的教练,一直把他抱住,在这过程中,教练嘴里骂骂咧咧说要打酒吧工作人员,罗某甲就说“来,今天你们就来打”,罗某甲还叫其他几个人报警,吧台那个叫赵某某的女子拿手机在拍那些教练,王某甲在劝架,教练那边有几个人也在拉。因为当时太吵,王某甲就掏出手机到酒吧门口给郭经理电话汇报,在打电话的过程中听见酒吧里面好像又起了冲突,返回酒吧看见有一个教练已经在吧台里面打罗某乙,另一个矮个子教练直接从吧台翻过去打刘某某,那个教练扑过去的时候从吧台上掉下去了,王某甲把那个矮个子教练抱住往酒吧侧面玻璃门口推,那几个教练从吧台位置出去往外走了,出去挑衅酒吧工作人员,嘴里骂骂咧咧的,那个矮个子教练又来挑衅还做了一个挑衅动作,这时罗某甲从吧台冲了出来,那个矮个子教练就顺手把他跟前那个小圆桌拿起来砸到了罗某甲身上,那几个教练出了酒吧嘴里骂骂咧咧的往营盘驿站方向走,罗某甲就追出去站在门口跟他们理论,紧接着刘某某、赵某某、郭某甲也追出去了,王某甲出去的时候看见刘某某已经躺在地上了,那几个教练站在刘某某边上,赵某某跟一个教练理论,那个教练就一脚把赵某某踢滚到一边了,还有一个两边鬓角头发有点白的教练右手抓住郭某甲的头发,左手一直挥拳打郭某甲的头部,王某乙出来劝阻同时把双方拉开了。一个教练找了队医给郭某甲和刘某某看伤,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14、证人阎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12日,由阎某某带队的陕西长安竞技足球俱乐部U23队共计36人,由西安到达营盘国际足球训练基地进行夏季训练,阎某某听说7.25晚上11点多球队的几个教练和训练中心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了打架,后来阎某某在营盘驿站门口对教练员和球员进行了批评教育,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现场有谷某某、王万鹏、刘轶冰、孟国强,至于他们谁参与了打架不清楚。

15、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5日下午,长安竞技足球俱乐部教练一行十几人下午六点多到景某某的农家乐吃过饭,总共十二、三人,喝了自己带的一箱勇闯天涯、又要了三箱乐堡啤酒,每箱12瓶,王万鹏结的账,还有一个姓孟的教练、一个姓刘的教练,其他在场的不认识。当天四箱啤酒只剩下了四瓶啤酒没喝,大概每个人喝了有四五瓶。当晚九点多快十点的样子结束了,当时看他们没有喝醉的样子,他们离开农家乐之后去了哪里不清楚,过后第三天中午听说这几个教练到XX酒吧去喝酒跟酒吧工作人员打架了。

1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某平时主要负责“百米餐厅”的主厨工作,2020年7月25日晚上11点做好厨房的清洁工作后到吧台附近,看到吧台右手边的位置有一桌五个人说的普通话,有一个人穿着黑色训练服,一个人穿着蓝色训练服,期间听到酒吧负责人罗某甲给那五个人解释这个时间了不能再唱歌了,如果再唱就扰民了。对方有一个穿黑色训练服的教练就站起来和罗某甲理论,那个教练言辞越来越激烈,看他们都是喝了酒的,何某某到酒吧外面给训练基地的副总王某乙打电话,等再次返回酒吧的时候,看见吧台靠右边那一桌的客人都某某在吧台前面,有一两个人要往吧台里扑,其他人都在拉,何某某、王某甲、刘洋也上前进行劝解,有一个穿蓝色训练服的男子一起对一个穿黑色训练服的进行劝解,前后劝解的大概有两三分钟,对方就陆续走出了酒吧,罗某甲冲到了酒吧门口,对方一个穿黑色训练服的教练用椅子砸了罗某甲一下,之后双方就追出了门口,何某某跑到驿站把赵某某拉回了酒吧,过了几分钟,罗某甲他们也回来了,派出所民警也到了现场。期间有一个穿黑色运动服的男子向吧台里扔了一把椅子。现场刘洋的耳朵流血了,郭某甲的一个手肿了,酒吧内有几瓶酒砸烂了、部分绿植损坏了。

1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5日晚上11点多的时候王某乙在营盘青少年足球研训基地宿舍休息时接到厨师何某某的电话,说XX酒吧有人打架闹事,王某乙往XX酒吧走,边走边给留侯派出所打电话报警,走到酒吧门口的时候,听到营盘驿站里面有打闹声,进去后看见“XX酒吧”的服务员赵某某正在哭,而且肚子上有脚印,还有两三个教练把郭某甲围在角落打,罗某甲也被一个年龄大一点的教练在打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有的教练在打人,有的教练在劝架。在王某乙劝架的时候赵某某又被拉过去打,他们打了三分钟的样子双方都停止了,王某乙就让赵某某、刘某某、罗某甲、郭某甲和两个教练一起回到了酒吧,回去后看到刘某某左耳朵下面全是血,就打了“120”。期间一个喝醉酒的教练还想扑上来打工作人员,被两个教练拦住了,过了大概十分钟,球队所有的队员都来了站在门口后被他们管事的叫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个队医说要给刘某某处理伤口,刘某某他们几个说要等警察和120的来了再处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和120的就来了,一个队医跟一个教练坐上车先走了,赵某某、刘某某、罗某甲、郭某甲坐上王某乙的车跟在救护车后面一起到了县医院。在XX室XX队队医想打罗某甲,被拦下了。当时刘某某左耳以下满脸都是血、郭某甲右手虎口处有些肿、鼻子下面也是血,罗某甲左手食指有点肿,他说手指无法曲伸,足球队的一个教练鼻梁有点肿,他说自己一只眼睛看不见了。

18、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实XX酒吧是营盘国际足球训练基地的配套项目,于2020年6月25日开始运营,酒吧定位是“音乐清吧”,是一个聊天放松的音乐环境、提供酒水餐饮服务。有时候有驻唱歌手进行现场演出,酒吧不提供点歌唱歌服务。酒吧负责人是罗某甲,负责酒吧运营和管理,酒吧运营时间是中午十二点至晚上十点。7月25日晚上的打架事件发生后郭某乙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将伤者及时送医、对事情进行协商处理。

1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5日至7月26日陕西U17女足前往陕西留坝营盘足球训练基地进行集训,7月25日晚张某某与王万鹏等四名教练在营盘足球基地酒吧喝酒的时候,王万鹏等人与酒吧服务员发生了口角后引起了打架。因为张某某第二天要离开,当日下午长安竞技主教练阎某某、助理教练刘轶冰、王万鹏、孟国强、谷某某还有其他几个带队教练一行十几个人一起到营盘的呼啸山庄农家乐吃饭,吃饭期间喝了三四箱啤酒和一些农家自酿的白酒,饭后张某某又到了另外一家农家乐和朋友吃饭,之后张某某到酒吧之后看见刘轶冰、王万鹏、孟国强、谷某某四人坐在吧台靠左侧的一张桌子上,五个人点了几箱啤酒,过了半小时,听见王万鹏和服务员吵了起来,王万鹏突然起来走到了吧台跟前,孟国强也跟着一起去了,看到他们吵架,张某某和刘轶冰、谷某某就不停地劝阻王万鹏。双方发生了口角,王万鹏冲到吧台里面动手打一个服务员,后来几个人将双方劝开之后,张某某就把长安竞技的几个人送出了酒吧,回酒吧之后,孟国强又返回了酒吧,嘴里不停地在说些什么,一个服务员冲到了孟国强跟前,孟国强就拿一个桌子砸了上去,后来双方就追出了酒吧外面,出酒吧之后看见现场的几个服务员和长安竞技的教练员都站在往营盘驿站的路上,当时双方没有打架。后来训练中心的管理人员来了之后张某某就离开了。现场有一个男服务员耳朵流血了,有教练员把吧台的凳子砸进了吧台。

20、被告人孟国强的供述,证实2019年至今孟国强任职陕西长安竞技足球俱乐部预备队助理教练,2020年7月25日下午六点左右,长安竞技俱乐部教练阎某某、助理教练员刘轶冰、王万鹏、孟国强一起宴请助理教练员张某某到营盘村呼啸山庄农家乐吃饭,席间一共饮用了几件啤酒和农家自酿的白酒,吃完饭大概晚上九点多。孟国强、刘轶冰、王万鹏、谷某某四人一起到了XX酒吧点了几件啤酒喝酒聊天,晚上十点半左右张某某也来了酒吧,过了不久谷某某找酒吧服务员说想唱歌,后来不知道啥原因没唱成,之后王万鹏就站起来推开旁边的服务员走到吧台前,孟国强、刘轶冰、谷某某也跟着去了,王万鹏和一个吧台里面戴帽子的小伙子吵了起来,孟国强顺手拿起一把吧台椅子砸向了吧台里戴帽子的小伙子,又拿吧台上放置的一个便携式台灯砸了戴帽子的小伙子一下,后来双方在那里吵,孟国强顺手从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又砸向了戴帽子的小伙子,王万鹏冲进吧台抓住戴帽子的小伙子打,孟国强也跳进了吧台,和王万鹏在吧台出口的位置又打了另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小伙子。张某某、谷某某、刘轶冰在旁边劝架,之后陆续出了酒吧。孟国强返回酒吧找手机,看见戴帽子的小伙子冲过来,就拿了吧台椅子砸了戴帽子小伙一下,之后孟国强就跑出了酒吧,跑到营盘驿站院子里,到院子之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孟国强在一辆车附近把一个穿黑衣服的小伙子用拳打倒了,后来训练基地的负责人来了劝开了。

21、被告人王万鹏的供述,证实2020年至今王万鹏任陕西长安竞技足球俱乐部预备队助理教练,2020年7月25日下午六点左右,在营盘村呼啸山庄农家乐宴请助理教练员张某某,一起参与的有王万鹏、阎某某、孟国强、谷某某、还有张某某和其他几个教练,一共饮用了几件啤酒和农家自酿的白酒,吃完饭大概晚上九、十点的样子,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谷某某、张某某一起到了XX酒吧,点了几件啤酒喝酒聊天,一直到晚上十一点半左右,谷某某找酒吧服务员说想唱歌,后来服务员没有同意,之后对方态度不好,就相互骂了几句。后来王万鹏推开服务员走到吧台靠右的位置跟对方说着话,刘轶冰和张某某一直在拉,王万鹏拿起一把椅子准备往吧台里扔,刘轶冰挡了一下,椅子砸到吧台边上。谷某某和张某某拉住王万鹏,王万鹏从吧台右侧进入了吧台,进去后推开一个用手机拍视频的女孩,然后用手抓住一个戴帽子的小伙子用拳头开始打他,后来孟国强也进了吧台,他抓住另一个黑衣服小伙子在打,王万鹏也过去用拳头打了那个黑衣服小伙。后来被劝开了,出门往营盘驿站方向走,孟国强说要回去取手机,王万鹏等在门口等,过了一会儿酒吧几个服务员追着孟国强冲过来了,冲过来之后相互打在了一起,王万鹏和戴帽子那个小伙子打在了一起,刘轶冰和孟国强也参与了打架。后来就被训练基地的负责人劝开了。

22、被告人刘轶冰的供述,证实刘轶冰2019年任陕西长安竞技足球俱乐部预备队助理教练至今,2020年7月25日下午六点左右,长安竞技足球俱乐部教练组一起宴请第二天要离队的助理教练员张某某,在营盘呼啸山庄农家乐吃饭,一起去的有阎某某、孟国强、王万鹏、谷某某,期间一共喝了两三件啤酒还喝了不少农家乐自酿的白酒。结束大概九点多,张某某又提出去XX酒吧坐一会,后来大概晚上九点多,刘轶冰、王万鹏、孟国强、谷某某四人去了XX酒吧消费娱乐。大概到晚上十点的时候张某某才到酒吧,晚上十一点的时候,谷某某咨询酒吧服务员想用酒吧的设备唱歌,被服务员拒绝了,因为这个事发生了口角,刘轶冰和王万鹏都是东北人口头禅就有骂人的话,双方互相骂了几句,王万鹏突然站起来推开服务员就进了吧台,刘轶冰上前一直劝阻王万鹏,在开始的时候王万鹏就和对方在相互骂着,过了一会儿王万鹏就拿了一把椅子要往吧台里面砸,刘轶冰赶紧挡了一下,椅子砸到了吧台边上,一个穿白衣服的小伙子用手机给王万鹏拍视频,王万鹏用脚把那个小伙的手机给踢掉了,后来王万鹏冲进吧台,推开了正在拍视频的小姑娘,一把抓住戴帽子的小伙子就开始用拳头打,谷某某在拉王万鹏,孟国强从吧台跳进去打一个穿黑衣服的小伙子,刘轶冰把孟国强拉开之后,王万鹏对着那个小伙打了几拳,之后被劝相继离开了酒吧。从酒吧出来往营盘驿站走,孟国强回去找手机,之后看见几个小伙子追着孟国强跑过来了,几个教练跟他们几个小伙子扭打在一起了,刘轶冰用拳头打了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小伙子,之后训练基地管理人员来了,把人劝开了。

23、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8月17日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陕)公(留)鉴(损伤)字[2020](1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刘某某耳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4、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8月17日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陕)公(留)鉴(损伤)字[2020](2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郭某甲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5、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8月24日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陕)公(留)鉴(损伤)字[2020](2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赵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6、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8月24日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陕)公(留)鉴(损伤)字[2020](2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罗某甲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XX酒吧大厅以及现场损坏情况。

28、辨认笔录及照片:

①刘轶冰辨认郭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轶冰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为当晚其用拳头打的穿白色衣服的小伙。

②孟国强辨认刘某某、罗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孟国强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刘某某)为当晚其用拳头打的穿黑色衣服的小伙;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罗某甲)为当晚其用椅子砸的戴帽子的小伙。

③王万鹏辨认刘某某、罗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万鹏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刘某某)照片为当晚其用拳头打的穿黑色衣服的小伙;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罗某甲)为当晚其用拳头打的戴帽子的小伙

④赵某某辨认王万鹏、刘轶冰、孟国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赵某某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王万鹏)为当晚扯她的头发、打他头、还用脚踏了的人;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刘轶冰)为当晚在营盘驿站从背后把她踹了一脚的人;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孟国强)为当晚在XX酒吧向吧台扔酒瓶、还在门口用桌子砸她的人。

⑤罗某甲辨认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罗某甲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王万鹏)为当晚说东北话打了他的人;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孟国强)为当晚打了他的卷头发足球教练;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刘轶冰)为当晚在XX酒吧打郭某甲和刘某某的人;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谷某某)为当晚在XX酒吧询问他们能否在餐吧唱歌的人;

⑥郭某甲辨认刘轶冰、孟国强、王万鹏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郭某甲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刘轶冰)为当晚有白头发打了他的男子;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孟国强)为当晚参与打架的卷头发足球教练;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王万鹏)为当晚参与XX酒吧、营盘驿站院子打架的男子;

⑦王某乙辨认刘轶冰、孟国强、王万鹏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乙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刘轶冰)为当晚在营盘驿站参与打架的男子;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王万鹏)为当晚参与打架的男子;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孟国强)为当晚参与营盘驿站院子打架的男子。

⑧刘某某辨认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某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王万鹏)为当晚打赵某某的男子;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孟国强)为当晚参与打架的男子;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照片(刘轶冰)为当晚参与XX酒吧打架的男子。

⑨王某甲辨认孟国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甲辨认出民警提供的XX组XX号人物为他说的矮个子教练、用圆桌砸罗某甲的的男子。

29、XX酒吧监控视频。证实2020年7月25日22时31分陕西长安竞技足球预备队助理教练员刘轶冰、谷某某、王万鹏、孟国强,陕西女足U17助理教练员张某某出现在酒吧靠近吧台左侧位置进行娱乐消费。23时0分00秒,孟国强使用椅子砸向罗某甲。23时0分01秒、孟国强使用便携式台灯砸向罗某甲。23时0分59秒,王万鹏从吧台餐桌上拿酒瓶砸向吧台内罗某甲。23时2分11秒,王万鹏从吧台外进入酒吧内殴打罗某甲。23时2分17秒,王万鹏从吧台外进入吧台内。23时2分19秒,王万鹏、孟国强殴打刘某某。23时3分25秒,孟国强持椅子殴打罗某甲。23时2分31秒、23时2分35秒孟国强对刘某某进行了殴打。23时2分31秒、23时2分38秒刘轶冰对郭某甲进行了殴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轻微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时根据各自参与程度予以考虑。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三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均认罪、悔罪,通过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刘轶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万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孟国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轶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辛长彦

人民陪审员  王有贵

人民陪审员  权小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忠英

书  记  员  涂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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