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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球迷就傅明判罚起诉足协与中超公司,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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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扑7月2日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一位山东鲁能球迷就本赛季中超鲁能与建业的比赛中裁判员傅明的判罚问题,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足协、中超公司退还其支付的100元当场比赛门票价款。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起诉人:王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被起诉人:中国足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3908G。

法定代表人:张剑,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

被起诉人: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0866。

法定代表人:李毓毅,董事长。

2019年3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王某2019年3月9日中超联赛门票价款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王某于2019年3月9日在济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北门售票处购买了一张2019中超联赛门票,对阵双方为山东鲁能泰山足球队与河南建业足球队。比赛过程中,中国足球协会作为组织方指派傅明作为本场足球赛的裁判员。但在比赛过程中,傅明裁判在有VAR等高科技的配合,并且借助高科技手段观看了比赛回放的情况下,依然故意作出了错误的判罚,使得该比赛失去了公平公正的效果,失去了体育比赛本身的意义,不但未使其获得应有的体育比赛享受,反而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经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组织、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起诉人王某为现场观看足球比赛支付了票面价值,与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了娱乐服务合同关系。由于中国足球协会指派的裁判存在故意错判的行为,使得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起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从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两个方面进行审查。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起诉人王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中国足球协会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门票价款,其诉讼请求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其事实主张“被起诉人指派的裁判存在故意错判行为”,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评判的范围,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小杨)

本文来自:虎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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